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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呼吸綜合徵的10項須知

2015-06-09 閱讀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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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福祉部於號發表了關於中東呼吸綜合徵的十項須知(64)

1.定義中東呼吸綜合徵是發生於中東地區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由新冠狀病毒引起

2. (症狀) 除了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一般呼吸道症狀以外還可能會有噁心嘔吐腹瀉等症狀

3.傳染 傳染後2~14天內出現症狀沒有出現症狀以前沒有傳染力

4.(傳播)一般在2米以內通過咳嗽、打噴嚏時產生的分泌物傳播。

5. (預防) 經常用香皂洗手,未洗手時不要用手觸摸眼睛、鼻子、嘴,咳嗽時用手紙堵住嘴和鼻,避免與發熱或咳嗽的人接觸。

6.自我隔離如果與患者有過密切接觸即使沒有症狀也要聯絡保健所為了家人和周圍人 自接觸日起14天內進行自我隔離

7.診療 與患者有過密切接觸或訪問中東地區後14天內發現有中東呼吸綜合徵症狀時應該接受醫生診療

8. 診斷中東呼吸綜合徵通過痰支氣管灌洗液的遺傳基因檢RT-PCR進行診斷

9.治療患者會根據症狀接受相應的治療重患者接受人工呼吸血液透析等集中資料

* 48小時以上沒有出現發熱等症狀且間隔24小時以上進行遺傳基因檢查的結果連續2回是陰性時則可以出院

10.裝備醫療人員需經常洗手而且應具備一次性衛生服和手套N95護眼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