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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呼吸綜合徵的10項須知

2015-06-09 閱讀  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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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福祉部於號發表了關於中東呼吸綜合徵的十項須知(6月4日)。

1.(定義)中東呼吸綜合徵是發生於中東地區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由新冠狀病毒引起。

2. (症狀) 除了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一般呼吸道症狀以外,還可能會有噁心、嘔吐、腹瀉等症狀。

3.(傳染) 傳染後2天~14天內出現症狀,沒有出現症狀以前沒有傳染力。

4.(傳播)一般在2米以內通過咳嗽、打噴嚏時產生的分泌物傳播。

5. (預防) 經常用香皂洗手,未洗手時不要用手觸摸眼睛、鼻子、嘴,咳嗽時用手紙堵住嘴和鼻,避免與發熱或咳嗽的人接觸。

6.(自我隔離)如果與患者有過密切接觸,即使沒有症狀也要聯絡保健所;為了家人和周圍人, 自接觸日起14天內進行自我隔離。

7.(診療) 與患者有過密切接觸或訪問中東地區後14天內發現有中東呼吸綜合徵症狀時,應該接受醫生診療。

8. (診斷)中東呼吸綜合徵通過痰、支氣管灌洗液的遺傳基因檢查(RT-PCR)進行診斷。

9.(治療)患者會根據症狀接受相應的治療,重患者接受人工呼吸、血液透析等集中資料。

* 48小時以上沒有出現發熱等症狀,且間隔24小時以上進行遺傳基因檢查的結果連續2回是陰性時,則可以出院。

10.(裝備)醫療人員需經常洗手,而且應具備一次性衛生服和手套、N95口罩、護眼裝備。